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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3月1日起单位招聘查乙肝最高可罚1000元

来源:中国吉林网  发布日期:2010/2/11 17:15:41

  用人单位招聘时体检乙肝病原,处罚千元;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档案……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企业劳动用工、劳动保障监察、职业中介、社保缴费等九大类44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该“裁量标准”3月1日起施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裁量标准”的出台,正式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将最大程度地控制和解决处罚不公的问题。

  用人单位招聘不得

  将乙肝作体检标准

  “裁量标准”规定,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情节较轻的,相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如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并以携带乙肝病原为由拒绝录用的,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开办“黑中介”

  责令关闭并处罚款

  “裁量标准”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没有违法所得者,将被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除关闭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其中,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信息含歧视性

  最高可罚3万元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对于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其中,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扣押档案

  责令退还并处罚款

  按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罚款。

  其中,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扣押5人以上10人以下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人单位扣押10人以上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产假少于90天

  最高可罚5000元

  “裁量标准”还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裁量标准做出了规定。其中单位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编辑 王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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