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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职工医保实现转移接续

来源:健康报  发布日期:2010/2/23 9:26:41

  健康报讯 正准备从南京“跳槽”到合肥工作的陈先生近日得到一个好消息,他在南京工作时办理的职工医疗保险,可以转移接续到合肥。据悉,《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经长三角地区社会保障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江苏、安徽、浙江三省已印发了这份《意见》,从今年起实施。由此,三省职工在三省间流动时均可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在新就业地享受医保待遇。

  像陈先生就可以按照《意见》的规定,先在南京办理医保关系转出手续。拿到南京医保经办机构为他出具的参保证明后,合肥的接收单位再按照人社部近日出台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为他办理参保转入登记手续。

  据悉,在长三角不同统筹地区参保的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各地将予以承认,合并计算。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同连续参保,不设立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超过3个月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按转入地有关等待期的规定执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之后,从下个月开始,就能按照新就业地的相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意见》还规定,在转移接续时,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可通过医保经办机构转移,医保统筹基金转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目前医保统筹基金转不转,转移比例是多少,国家还没有具体的说法。安徽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医保关系转接的“瓶颈”。因为医保跟养老保险不同,养老保险是年轻人缴给老年人用,是可以累积的;而医保是当年缴了当年用,你不用,就“共济”给别人用了,不累积。因此,有的地方统筹基金结余很少,甚至没有结余,就算想转移也没资金可转移。“统筹基金不能转,就会给结余少的地方带来压力。”该负责人说,今后三省将针对这一“瓶颈”商讨解决办法。

  (编辑 王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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