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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基层医疗机构将适当增补非目录药品

来源:辽宁日报  发布日期:2010/3/2 14:09:31

  3月1日,记者从辽宁省发改委了解到,沈阳、大连、鞍山和盘锦四城市正式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目前进入实施综合改革和试点扩面阶段。我省将按照不超过国家基本药物30%的原则,适当增加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非目录药品,力争5月底前完成增补非目录药品工作;同时,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事、分配和补偿机制改革,建立公益性运行机制。 
 
  此外,3月底前,我省将完成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定方案审核工作,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机制的实施细则,力争从6月份开始,全面实施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

  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运行机制,我省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明确了政府补偿资金渠道和方式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医疗保障基金补助、提高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和医疗费报销比例。

  逐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在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基础上,省发改委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做好今年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扩大到60%的摸底测算等各项准备工作。

  综合改革后,在基层医院就医的城乡参保居民的挂号费、诊察费、护理费、床位费和部分诊疗费中的增加部分,从医疗保障基金直接结算,拨付给基层医疗机构

  (编辑 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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