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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现即时结算

来源:云南网  发布日期:2010/3/4 11:02:16

  今后,我省(云南)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及门诊治疗时产生的医疗费用将不再由本人垫付,改由医疗救助基金直接结算。昨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联合转发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中提出了我省贯彻方案:今年我省将大力推行城乡医疗救助即时结算

  救助对象

  覆盖3类城乡困难群众

  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具有当地户口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特殊困难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低收入家庭中的优抚对象、老年人、重病重残人员和其他低收入困难人群纳入救助范围,逐步扩大救助范围。
 
  方案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在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坚持以住院医疗救助为主,兼顾门诊医疗救助,并以临时医疗救助、慈善援助为补充。住院救助主要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患有常见病、慢性病以及需要长期维持药物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要求各地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和病种限制,合理设置封顶线,合理确定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年救助封顶线。

  救助信息

  纳入城镇医保结算系统

  方案还明确要推广医疗救助信息化管理。各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将医疗救助对象的信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和医疗费用的结算信息系统,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基本情况及参保参合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方便困难群众

  医疗费用

  可由定点医院即时结算

  对已明确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要采取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即时结算的方式进行救助。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救助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定期结算。对申请医疗救助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或到尚未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当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享受到医疗救助服务。

  基金监管

  救助对象标准金额公开

  各地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的资金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且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方案强调,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范围的使用,鼓励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对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编辑 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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