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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麒麟丸解除暂停销售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3/22 11:34:48

川食药监市〔2010〕27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告主于2009年9月6日在我省发布广东太安堂制药有限公司的“麒麟丸(国药准字Z10930034)”药品广告时,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范围,广告中含有不科学的表述功效的断言,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于2010年2月8日暂停了广东太安堂制药有限公司的 “麒麟丸”在四川省辖区内销售。广告主于3月13日在《华西都市报》上发布了更正启事,承诺不再发布任何形式的违法广告,并向我局提出了解除暂停销售的书面申请。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编辑 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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