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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无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属“不合理处方”

来源:文汇报  发布日期:2010/3/24 14:51:22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书写不规范、内容有缺项,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龄、月龄,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5种药品等都属于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包括适应症不适宜,遴选药品不适宜,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用法、用量不适宜,联合用药不适宜,重复给药,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超常处方包括无适应症用药,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

  昨天,上海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本市各级医疗机构遵照执行。根据新出台的《规范》,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处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处方以及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处方,均将被判定为“不合理处方”。而点评结果将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医院因不合理用药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据了解,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处方点评制度,依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进行评价,以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但由于点评形式和内容并不统一,处方点评水平和不合理用药的干预力度参差不齐,三级医院处方点评尚能正常开展,二级医院多数是为应付等级评审检查,而基层医疗机构由于缺乏能够胜任处方点评工作的药师,导致不合理用药情况相对严重。

  《规范》明确,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规范》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编辑 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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