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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调整新农合补偿政策 基本药物报销提高

来源:青海日报  发布日期:2010/3/25 10:23:30

   青海新闻网讯 3月24日,记者了解到,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后,省卫生厅对新农合补偿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规定,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5%,住院分娩不设起付线。

  调整的政策主要为:新农合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在2009年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省、州、县、乡级分别达45%、55%、65%、75%。参合农牧民住院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补偿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5个百分点。将恶性肿瘤手术、放疗、化疗、尿毒症器官移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手术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新增加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胃炎、癫痫和重性精神疾病4种病种,使慢性病门诊病种累计达到21种。实行产妇正常住院分娩限价制,产妇在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正常住院分娩费用分别不得超过800元和500元,并由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给予每例500元补助;高危产妇住院分娩获得补助后,剩余费用还可按照普通疾病住院费用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另外,此次提标后新农合门诊基金达到人均42元。其中,家庭账户基金30元可用于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支付健康检查费或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门诊统筹基金12元用于慢性病门诊或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当年结余的门诊统筹基金转入下年度住院统筹基金。参合农牧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每次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标准分别为:省级300元,州(地、市)级200元,县(市、区)级100元,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50元,住院分娩不设起付线。

  (编辑 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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