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监局关于解除青阳参片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3/31 15:15:06 |
皖食药监稽〔2010〕4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青阳参片”,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于2009年4月被我局责令下架,暂停在全省范围内销售。按照我局《关于对违法广告所涉及药品解除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该企业分别于2010年3月17日、18日和19日在《安徽商报》刊登了更正启事并向我局提出解除该药品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根据《安徽省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解除“青阳参片”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通知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恢复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青阳参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该药品广告的跟踪监测,发现该药品仍继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发布,并及时上报省局。
二О一О年三月二十六日
(编辑 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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