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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调整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三类人群放开病种限制

来源:中安在线  发布日期:2010/4/2 10:34:07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扩大,三类救助对象放开病种限制。记者昨天获悉,今年我省修改制定了《安徽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救助病种及救助标准做出较大调整。

  关键词:救助对象

  救助范围扩大

  2008年版《安徽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规定,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可以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城乡低收入群众和因病致贫的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今年修改后的《安徽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除了规定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外,还明文规定,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关键词:救助病种

  新增多个病种

  “实施办法”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必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精神分裂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慢性病等。其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精神分裂症等首次纳入救助病种范围内。

  “实施办法”还规定,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以及重点优抚对象放开病种限制。

  关键词:救助办法

  住院门槛降低

  考虑到农村五保户等3类群体收入较低,“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在住院治疗时一律不设起付线。同时,对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将适度降低起付标准。

  对于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将视情况实施医前、医中、医后救助。除此之外,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还将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医疗费用在获得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基金补偿后,个人自付仍然超过5万元的,也应纳入重点救助范围。

  关键词:救助资金

  推行即时结算

  今年我省将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统一整合优抚医疗补助与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资源,城乡医疗救助享受对象看病将更加方便。

  届时,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就可以了。据了解,救助对象每次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金额,由各地自行决定。

  (编辑 王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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