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卫生局对2007年颁布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进行了修订,要求二三级助产机构的病房当中要增加新生儿沐浴设备,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在儿科病房内设置高危新生儿病室。
根据新规定,一二三级助产机构基本装备要增加“新生儿辐射台”;二三级助产机构抢救孕产妇器械增加“多参数心电监护仪”等。另外,医院共用项目一级助产机构还增设了“HIV/梅毒检测”,二级助产机构增设了“丙肝检测”。
(编辑 魏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