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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新政颁布实施 注重细节对症下药

来源:《中国医药报》  发布日期:2010/7/27 9:23:48

   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签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于日前正式颁布实施。

  业内评价,新规更注重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细节,尤其对招标中的乱象有针对性地给予明确规范,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质量权重不低于总分的50%,不得二次议价,全程监管医疗机构行为等条款,成为新规的亮点。

  1999年开始试行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在控制药品价格、规范采购行为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呈现出一些乱象,如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招标药品质量和价格背离,暗箱操作,二次议价,等等。

  记者看到,新规定只是针对非基本药物招标部分,对药品集中采购的目录、方式、程序、评价办法都作了详细阐述,并首次将“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不得二次议价”写入其中。药品集中采购对申报药品实行综合评价时,质量要素实际权重一般不应当低于总分的50%。这与之前只简单提出“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等原则性意见相比更加明确,并详细规定,“在综合评价时,质量要素实际权重一般不应当低于总分的50%;价格要素实际权重不应当低于总分的30%;服务和信誉要素实际权重应当不超过总分权重的20%。而且,在以上评价中,主观分权重不超过总分的25%”。

  江西三精易安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昌顺表示,加大质量分权重,是鼓励药品研发创新的体现,旨在扭转目前药品招标中“唯低价是举”的错误方向。

  据了解,在某些地方的药品招标中,尽管国家已明确了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但是各地的市、县级招标仍大行其道,并且地方保护主义、暗箱操作严重。

  此次新规明确指出,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按照要求,组成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的7个部门分别是卫生、纠风、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来参与征求意见稿的社保部门最终没有出现。业内人士认为,付费监督部门是监督药品招标的重要一环,这种部门缺席非常遗憾。 

  (编辑 魏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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