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0月4日专电 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日前发布“进一步加强省本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省本级参保的中央属企业、省属企业等单位职工生育时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或者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根据规定,生育津贴以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为标准,计算出日工资后,乘以最高产假天数(难产、多胞胎、晚育并领证的天数不再累加计入),作为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予以发放。
生育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部分,对围产期内的产前诊断、检查费实行限额结算:妊娠3个月以内的,不超过300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的,不超过500元;妊娠7个月及以上的,不超过800元。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按照规定扣除个人自付部分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对住院分娩的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天15元。超出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另外,对参保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生育津贴的50%发给。
(编辑 魏雅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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