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辖区内一乡镇卫生院二楼腰腿痛专科检查时,发现柜子里存放有宁心宝胶囊等一批常用口服药,货值近千元。经查问,腰腿痛专科是王医生开设的,他是一名执业医师,去年被该乡镇卫生院聘用,月工资1000元。同时,他和医院之间有约定,凡他介绍病人到推拿科做推拿,能提成一半的推拿费。据王医生交代,柜里的药品都是他从零售药店购买,在给做推拿的病人看病时,视病情的需要,免费赠送一些口服药,以增加和病人的感情,不收取费用。王医生还出具了从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电脑小票作为证明。
对于本案的定性问题,该局执法人员内部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案由应为该乡镇卫生院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王医生是乡镇卫生院的聘用医生,按月拿工资,属于该乡镇卫生院的职工,他在医院实施赠送药品的行为是为了和做推拿的病人联络感情,医院和王医生都获利。腰腿痛专科的柜子里存放的药品应视为医院使用的药品,医院无法提供购进药品的票据,因此本案应定性为乡镇卫生院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案由应是王医生无证经营药品案。王医生赠送药品的目的很明确,是为了更多地获取推拿提成,王医生的这种行为不是医院采购药品部门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所以应视为无证经营药品案。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王医生没有违法,不能立案查处。王医生只是赠送药品,没有直接获得利益,所以不能认定王医生有经营药品行为。
案例提供:安徽省马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黄华
分歧
[评析]
本案是基层医疗机构在实际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案例,执法人员在案例分析过程中之所以产生分歧,主要是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机构赠送药品、医生个人赠送药品等行为的认定出现了争议。
先看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本案中,腰腿疼专科中的药品是王医生个人从零售药品购买的,其还保存有购买药品的电脑小票作为证明。而《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强调的是医疗机构客观上必须存在“购进”行为,与本案中的情形不完全相符。因此第一种意见中的“推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这样的推理结果因无事实证据的支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再看医疗机构赠送药品的行为。由于王医生作为一名执业医师,被乡镇卫生院聘用从事医疗行为,并领取报酬,因此其诊疗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其赠药的行为也可视为医疗机构赠送药品的行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并未禁止医疗机构向患者赠送药品。实际上,对一些贫困患者进行免费救治,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所倡导的,法律并未禁止,只是强调医疗机构必须保证药品质量的安全有效。因此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医生构成无证经营药品,与事实不符。笔者基本同意第三种意见,王医生赠送药品,没有直接获得利益,不能认定其行为是经营药品行为。
本案中虽然不宜依据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王医生直接依法进行处理,但“赠药”行为本身给药品安全带来了一定隐患,如果是医疗机构购进并赠送的药品,购销渠道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是王医生自己从零售药店购进药品,就不应直接存放在医疗机构药柜并在诊疗过程中“赠药”。对于违反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建议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可移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编辑 李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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