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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质量管理应对出口预审 中国疫苗拿出底气来

来源:医药经济报  发布日期:2011/4/7 16:22:16

  随着中国疫苗监管体系顺利通过世卫组织(WHO)认证,国际疫苗市场也向中国敞开了大门,但是,这并不是相关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走出国门的充分条件。

  事实上,只有通过资格预审,企业才能参与WHO的竞标。

  关于中国疫苗企业如何才能通过资格预审,获得WHO订单的问题,WHO专家Nora Dellepiane博士介绍道,对疫苗企业进行资格预审,是WHO向联合国(UN)相关采购机构提供的一项服务。

  WHO需要对需采购疫苗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提供独立的意见,确保候选疫苗符合WHO建议,适合目标人群。同时产品要有适当的接种程序,并满足免疫规划的需求,确保持续符合既定的产品规格并建立质量标准。

  据了解,在国外,由于疫苗的用途和渠道与国内情况有很大差别,所以对在国内已获得上市许可的中国疫苗生产企业而言,要顺利开拓国际市场,必须符合资格预审的需要。

  WHO专家表示:“资格预审的目的是确保疫苗符合世卫组织的要求和联合国招标规格,使目标人群相关临床数据,以及免疫接种程序和免疫剂量,与使用该疫苗的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免疫规划相兼容,并且该生产企业要具备在同一时间共同管理其他疫苗的能力。”

  由于WHO的资格预审与国内的上市许可有很多不同之处,因此,应对疫苗出口预审,相关企业必须尽快了解上述区别。具体而言,企业必须在改善质量管理方面加强两大重点工作。

  [重点一]临床评估数据管理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把疫苗作为最需要严格监管的产品之一,但是,WHO在对于疫苗的临床评估和上市许可的临床评估有其独特之处,WHO不会重复NRA(本国疫苗监管机构)所起的作用,这一点也是企业准备上报时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WHO需要企业回答的问题很多。例如,不同的毒种、不同地理区域、不同人群的临床数据。由于使用人群广泛,企业还需要提供早产儿、营养不良儿童、免疫缺陷儿童(包括HIV阳性),以及患有其他疾病(如疟疾、寄生虫病)人群的临床研究数据。

  与此同时,相关企业还须对参加资格预审的疫苗与其他疫苗的相互作用、与药品的相互作用,以及对母乳喂养、母体免疫的影响开展研究,并提交临床数据。

  此外,资格预审的临床评估时间相比上市许可要更长一些。因为对疫苗进行资格预审的临床评估时,该疫苗通常已经上市,可能已获得了更多关于效力/免疫原性和有效性的数据。鉴于此,企业需要在更长时间的跟踪中,通过Ⅳ期临床、自发性AEFI报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方式进行上市后的安全性检测,并及时做好数据更新管理。

  在临床评估方式上,WHO通常会邀请内部人员(MD、流行病学专家)和数位外部顾问,对产品摘要文件PSF(第8章)、临床前数据、临床实验结果、上市后监测PMS安全性/有效性数据进行分析,并确认结果。一般情况下,WHO不会查阅临床试验的原始数据,但如果企业提供的数据存在疑点,WHO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数据以供评估之用。

  鉴于此,企业在向WHO提交上述资料之前,应在以下几方面改善临床数据的管理。

  首先,申请单位需提供表格式的临床研究计划摘要(包含1个或多个表格),其中包含临床研究中可能已发生了变更的关键参数。

  其次是临床试验信息。除前述要求外,对每项临床试验的要求还包括:最终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应标明试验方案获得伦理委员会和NRA批准的日期,在WHO国际临床试验注册平台注册的证明)。

  再次,用于申请的安全性文件要提供上市后药物警戒计划的提纲。

  最后,在产品摘要文件审核的过程中,对PSF的完整性以及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文件完整性审查包括临床研究的摘要、药物警戒计划。在此阶段,还会对该疫苗是否适合目标使用地区的免疫接种有一定要求。

  对于中国相关企业来说,也许疫苗在上市的时候没有进行过不同人群的临床试验,或上市后的临床情况跟踪,但这并不妨碍企业通过预认证。而针对临床数据不足的企业,WHO会有特殊要求。

  据了解,WHO提出,只要企业承诺进行额外的Ⅳ期临床研究,就可以有条件地通过资格预审。所谓“额外临床研究”,即是在原临床试验人群以外的不同人群中,获得的额外免疫原性和安全性数据。

  企业必须针对出口产品进行免疫保护期限评估、在不同人群中的免疫原性、可替代性以及上市后监测的研究。此外,还要选择一些疫苗目标使用国,收集PMS安全性/有效性数据。

  在上述评估数据基础上,企业每年还要定期推出安全性更新报告和临床报告(指新的或在发证/注册时仍在进行的)。

  [重点二]适应“多人份”管理需要

  相比国内上市的疫苗,用于出口的疫苗还需要适用于“多人份”管理的需要。

  由于一瓶疫苗在打开之后,不只是给1名患者使用,可能会给多名患者注射,即“多人份”使用的方式,因此,如何保障疫苗安全,达到多人份使用的要求,是国内企业在疫苗包装上的新课题。这主要体现在包装上,必须与国际接轨。

  WHO要求,疫苗生产企业使用的西林瓶的标签、包装盒、包装箱和说明书的信息应充分,应包含所有相关信息的陈述。说明书应反映产品属性特征,并与说明书的样品、WHO的政策相匹配。还可提供所有所需国家语言的版本。

  对于用于国际运输的疫苗箱,WHO也有明确要求。据了解,用于国际运输的疫苗箱应根据世卫组织颁布的《疫苗国际包装及运输指南》来准备,并做好正确的验证。

  具有长期“多人份”疫苗管理经验的WHO有一套明确的规定,可供相关企业借鉴。

  首先,所有疫苗产品不论其包装是否为西林瓶、安瓿或预灌封自毁型注射器,都要确保使用适当的疫苗瓶监控器(疫苗西林瓶监测卡VVM)。

  据了解,疫苗西林瓶监测卡VVM是一个通过资格预审的产品,来自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PQS),其用来指示或表明1个疫苗瓶热暴露所累积的程度,能使卫生工作者了解该产品的热累积是否超出预先设定的限值。

  其次,对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和百白破、破伤风内毒素、白喉破伤风,以及乙肝疫苗和液体制剂b型流感嗜血杆菌(Hib)这些有单人份或多人份的疫苗,在接种点打开后可以在最多4周内继续使用,但是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没有超过失效日期;该疫苗保存在适当的冷链条件下;疫苗瓶塞没有被水渗入;采用无菌操作抽取疫苗;如果包装上带有用疫苗西林瓶监测卡(VVM),则监测卡指示不能到“应丢弃”指标点。

  最后,相关生产企业还须注意的是,尽管疫苗会用于多人份使用,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疫苗都可以使用4周,因为修订后的政策不会改变所推荐的疫苗处理操作程序,即“必需复溶”,包括卡介苗、麻疹、黄热病和一些剂型的b型流感嗜血杆菌(Hib)疫苗。一旦被复溶,这些开启的疫苗小瓶必需在全部免疫接种工作完成后或开启后的6小时内丢弃。

  企业要针对出口产品进行免疫保护期限评估、在不同人群中的免疫原性、可替代性以及上市后监测的研究。要选择一些疫苗目标使用国,收集PMS安全性/有效性数据。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每年定期推出安全性更新报告和临床报告。

  (编辑:张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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