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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疗纠纷索赔超万元 医院不得自行协商

来源:重庆日报  发布日期:2011/5/13 8:55:31

  重庆医疗纠纷处置新办法出台

  各区县将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调解

  医疗纠纷处理有了新办法!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局了解到,《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下称《办法》)已正式出台。按照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将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并且不得收取调解费用。

  根据《办法》,各区县(自治县)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所有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当地财政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5名以上具有医疗或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主要从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大学毕业生等中遴选。

  据悉,医疗纠纷发生后,索赔金额如果超过1万元,医院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院所在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技术鉴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组织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鼓励和引导其它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费用将计入医疗成本,但不得因参加保险而提高现有的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的就医负担。

  “将患者或家属从扭闹医院引导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利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称,目前,开县、永川、石柱等一些区县(自治县)已经将人民调解引入医疗纠纷处置当中,探索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办法》出台后,将加快推进各区县(自治县)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并有望在今年全面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为医疗纠纷建立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处理平台,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编辑 李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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