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我市卫生系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我市将全力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扎实推进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改革。为维护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今年我市将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据悉,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我市将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村卫生室基本设施,改善诊疗环境,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强化管理指导,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培养培训,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据介绍,我市将努力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县级卫生部门负责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根据服务人口、居民需求、地理条件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村卫生室的数量,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可以由政府、集体、单位主办,或由乡村医生联办,经县(区)卫生部门批准后设立。我市将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区)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从具备执业资格、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按照所辖户籍人口,原则上每千人口配置1~1.2名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65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 今年我市将完善乡村医生的养老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向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村医,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65周岁以上)、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在省财政承担50%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承担20%、县(区)财政承担30%,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问题。(杨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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