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行为 |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6/13 17:46:38 |
为加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监管力度,近期,浙江省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市纠风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等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明确检查重点,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
一是加强驻店药师管理。要求店堂内醒目位置悬挂驻店药师执业证明,营业时间内,驻店药师必须在岗,并佩带标明其姓名、岗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是加强处方药管理。要求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销售处方药时,处方应经驻店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三是加强药品分类管理。要求药品陈列必须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必须分区、分柜陈列,并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四是加强非药品管理。要求药店必须设置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立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严禁将非药品摆放到药品区域内销售,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销;
五是加强药品广告宣传管理。要求店堂内外禁止张贴或散发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违法虚假广告和宣传单(画册、资料),禁止张贴处方药促销广告,禁止张贴明示或暗示有治疗疾病作用的非药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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