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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称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不得超过30毫升/千克

  发布日期:2012/4/6 9:13:00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为确保燕窝食用安全,卫生部组织开展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风险评估,制定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的临时管理限量值,卫生部近日印发通知,规定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为30毫克/千克,自2月28日起实施。

 

   据悉,亚硝酸盐也是国内外普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用做西式火腿、肉罐头等食品的护色剂、防腐剂。《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亚硝酸盐仅允许用于肉制品,并规定了具体残留量(除西式火腿70毫克/千克、肉罐头类50毫克/千克外,其他均为30毫克/千克),禁止亚硝酸盐用于其它食品。

 

   为确保食用燕窝的安全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与马来西亚食品安全专家就燕窝亚硝酸盐问题开展了合作研究,分析了不同加工阶段燕窝的亚硝酸盐含量变化情况及其可能导致的健康风险。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确定的亚硝酸盐每日膳食允许摄入量(ADI)0-0.07毫克/千克体重。通过综合分析清洁过的家燕窝亚硝酸盐含量和我国居民燕窝食用情况,评估认为在食用燕窝亚硝酸盐含量小于等于30毫克/千克情况下,按照较高消费量8克/天(相当于每日食用1-2盏燕窝)计算,人体亚硝酸盐暴露量小于ADI值的5%,对健康风险极低。

 

   据悉,为了严格规范食用燕窝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中国卫生部在中马两国专家联合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及时制定了食用燕窝中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生产经营和进口食用燕窝,其亚硝酸盐应当小于等于30毫克/千克。对使用食用燕窝加工燕窝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使用符合以上规定的食用燕窝原料,亚硝酸盐含量按照燕窝制品中食用燕窝的比例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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