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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5月1日起降低消化类药品最高售价

  发布日期:2012/4/12 10:06:00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12年5月1日起降低消化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日前,河北省物价局发文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必须按时调整相关药品价格,原执行的零售价格高于调整后价格的要按时下调,低于调整后价格的要继续按原定价格执行,不得提高。

 

据了解,这次国家发改委调整的药品价格涉及53个品种、300多个剂型规格,平均降幅17%,其中高价药品平均降幅22%,预计每年可减轻群众负担30多亿元。

 

省物价局表示,河北省有关药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对国家发改委公布的降价药品中未列剂型和规格的药品需增补的,要于4月30日前报省物价局,经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后执行。公布价格前,有关单位要按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代表品及《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下调价格,待河北省公布价格后按公布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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