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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区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收支待遇

  发布日期:2012/8/8 0:00:00
   近日,从人社部门了解到,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今年烟台牟平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和支付待遇作出相应调整。调整主要涉及保费收缴、住院报销、新生儿医疗待遇和门诊统筹病种待遇四个方面。

  保费收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按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40元、成年居民由上年度每人每年280元调整到200元、老年居民按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缴纳。政府补助由2011年每人每年200元调整到30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员及“三无人员”由上年度个人缴费调整为不缴费。

  住院报销。住院起付标准不变,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城镇居民因病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由原来的一级医院支付70%,二级医院支付60%,三级医院支付50%,调整为一级医院支付85%,二级医院支付70%,三级医院支付58%。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13万元调整为14万元。未成年居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原来超过10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调整为超过6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将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800元。

  新生儿医疗。为落实新生儿“落地参保”待遇,监护人需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出生之日起90天内未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统筹病种。门诊统筹病种待遇由原来的大病(16种)门诊,增加了慢性病(7种)病种,统称为门诊统筹病种。

  大病门诊起付标准由原来600元调整为3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患者治病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统筹基金支付由50%调整为60%。

  增加城镇居民慢性病门诊统筹。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300元。慢性病患者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5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

  每年集中缴费期为8-11月,今年缴费工作已开始。户口在乡镇的成年居民、老年居民和未成年居民(含学生)到所在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参保缴费;户口在城区办事处的成年居民、老年居民和未入托儿童到所在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参保缴费;城区内(范围为七个办事处)所有学生和入托儿童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负责办理参保缴费。

  缴费时,已参保的居民须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新参保的居民须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下岗失业中断保险困难职工,须带《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或缴费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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