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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改推出“重磅”新政9月1日起先住院后交钱

  发布日期:2012/8/3 0:00:00

  青海省将于9月1日起,在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

   8月2日下午,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青海省将于9月1日起,在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这标志着青海省又一项惠及青海省五百多万各族群众的重要医改新政策启动实施。副省长、省医改领导小组副组长马顺清出席会议并讲话。

  实施范围

  青海省省、州(地、市)、县(市、行委)公立医疗机构(含中医和民族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对象为参加省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医疗协议的工伤病人;“三无”病人(无姓名和居住地等身份证明、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费用的病人)、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紧急救治的患者;医疗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

  对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患者、非参保人员和流动人员,以及跨地区住院的患者等,不纳入“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在电视电话会议上,马顺清特别强调,这些人员虽未纳入新模式服务范围,但各级医疗机构仍要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及时给予救治。

  手续办理

  其工作服务流程,主要是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根据患者医保证(卡)、身份证或户口簿、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等有效证件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签订住院费用结算协议,并将医保证(卡)和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原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交医疗机构保管,不需交纳住院押金即可入院治疗。医院在患者出院前一日出具发票和总费用清单,由患者或家属到医疗机构出院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交纳自付费用,结清自付费用后,医院退还代为保管的相关证件;医保和医疗救助报销费用由医疗机构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进行结算。

  实行诚信等级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将建立欠费预警机制,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将及时向相关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参保患者欠费信息,实行患者就医诚信等级管理,督促患者自觉付费。对经督促仍不交欠费患者及其家庭成员,在其缴纳下年度参保费用时,要先交清住院所欠费用后,再允许参保。在欠费未结清前,将暂停医保待遇资格,再次就医不享受“先住院后付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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