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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提升城乡居民医保水平

  发布日期:2012/7/30 0:00:00
   7月25日,云南省政府公布了云南省医药卫生体制2012年工作任务安排意见。云南省规定,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10元,各地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零售药店配齐基本药物,影像检查结果全省互认,将私人诊所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云南省明确,成年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10元,学生、儿童(含新生儿)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70元。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90元以上。各地要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全额资助540万名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25个边境县(市)边境一线的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救助病种限制和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

  云南省要求,各地政府要采取购买服务方式,逐步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比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均应配备销售基本药物,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争取今年内在全省实现患者就医“一本通”,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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