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3月26日,某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A诊所使用的中药饮片进行监督检查时,该诊所负责人称,其使用的中药饮片是前几天从外省B公司业务员李某处购进,并拿出李某在送货时开具的B公司销售出库清单、税票、中药饮片标签、李某的委托授权书及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材料产生怀疑,并对上述材料及中药饮片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处理。 随后,该局执法人员将李某提供给A诊所的相关材料向B公司所在地的药品监管部门发函协查,5月9日收到回函证实:1.李某为B公司业务员,授权其销售该公司的中药饮片;2.李某提供给A诊所的资质证明、税票为B公司开具;3.李某已于2012年2月11日与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不再是该公司业务员,其所持该公司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同时废止;4.销售出库清单及中药饮片标签不是B公司提供的,且销售出库清单所载药品不是B公司提供的。 [分歧] 针对上述案件事实,该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合议中产生了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诊所没有查验B公司相关资质证明就从李某处购药,应对其以非法渠道购药进行处理;李某为B公司业务员,私自以B公司名义打印销售出库清单并销售非B公司的药品,应对其以无证经营药品处理;B公司明知李某私自打印票据售药行为却为其开具发票、提供证照,涉嫌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移交B公司所在地的药品监管部门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A诊所在购药时及时查验了李某所提供的资质证明、税票及销售出库清单,符合法律规定,可不立案处理;李某是B公司授权的业务员,其行为代表公司行为,B公司为其开具发票,涉嫌走票,故应移交B公司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A诊所虽索要并留存了B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及票据,但未认真查验,应给予书面警告处理;销售员李某为B公司的全权代理人,身份合法,其产生的一切后果均应由B公司承担,对李某如何处理属公司内部事务,应移交B公司处理。 案例提供:辽宁省瓦房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蔡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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