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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严控临床用药 违者或免去领导职务

  发布日期:2010/5/5 0:00:00

日前,河南省委组织部及省监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联合出台《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全省三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的意见》,对该省各类三级医院药品收入比例、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及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比例作出硬性规定,并实施责任追究,连续3年超过规定指标的,免去医疗机构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分管领导职务。

以三级综合医院为例,该《意见》规定,三级综合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比例不得高于45%;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90%;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比例2010年不低于12%、2011年不低于15%、2012年不低于20%。

该《意见》对三级专科医院临床用药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比如,妇幼保健院(包括儿童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比例不高于40%;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80%;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比例2010年不低于15%、2011年不低于20%、2012年不低于25%。肿瘤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比例不高于50%;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80%;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比例2010年不低于10%、2011年不低于15%、2012年不低于20%。传染病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比例不高于50%;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80%;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比例2010年不低于15%、2011年不低于20%、2012年不低于25%。

该《意见》还规定,凡年度药品收入比例超过规定指标或基本药物比例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医疗机构,取消当年行风评先资格和卫生系统评先资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第一年超过规定指标的,对医疗机构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主要责任科室主任降职;连续2年超过规定指标的,对医疗机构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免去主要责任科室主任职务;连续3年超过规定指标的,免去医疗机构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分管领导职务。(记者周勇通讯员陈琳君)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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