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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调节机构作用渐弱 改观或可借鉴国外经验

  发布日期:2012/8/31 10:16:04

本文转自:《医师报》

  编者按: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医院作为一个与百姓生命息息相关的“窗口”,也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为了使不断恶化的医患关系得到遏制,近年来不少地方开展了第三方人民调解机构调处医患关系的探索。这些调解机构在设立之初,曾受到广泛的关注和好评,但发展中也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那么今后人民调解机构又当何去何从呢?本期我们邀请相关专家共同讨论。

  “和稀泥”的医调委能走多远?

  ▲ 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梁剑芳

  广东佛山一位患者因腹痛急诊入院,在等待检查报告时,突发“休克”死亡,患者家属在向医院讨说法的过程中打伤院方6人。省医调委应患者家属要求介入后,通过医疗评鉴会,了解该患者死于“主动脉夹层破裂”。尽管患者的死亡与医院没有直接关系,最后在医调委的“调解”下,患者家属仍然获得医院的 6.7万元人道主义赔偿。患者家属也为曾经的不理智行为道了歉。

  就医疗纠纷而言,事实无非三种:一是医院方面有明显过错,对不利后果的产生负完全责任;二是医院措施有不足之处,对不利后果的产生有部分责任;三是医院没有过错,不利后果的产生与医疗行为没有关系。按理说,只有第二种情况,才需要进行调解和协商,但事实却未必如此。有些地方的医调委,感觉更像是在“和稀泥”,而非公证地调解。

  在笔者看来,在有些医调委的调解案例中,看不到“公平和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而是不管有没有责任,只要事情出在医院,患者死在医院,赔偿也罢,补偿也好,医院方面出钱是免不了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医院对医调委的调解热情就会随之减退,转而更倾向于走司法程序。一是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有利于廓清责任;二是赔偿更有法理依据,容易服众。

  在现行的医疗体制下,人财两空的患者家属确实令人同情,但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民政、慈善或者保险等途径来解决,而不应转嫁到医院及医生身上。事实证明,这只会让医院和医生更倾向于低风险的治疗,以至于甚至可能延误某些疾病的治疗。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破财方能免灾。但这种伪“维稳”思维下的调解,不应再这么走下去了,公平、公正、令人信服的调解才是公众与社会共同期待的。

  调解机构的优势如何体现?

  ▲ 北京市卫生法学会调解中心主任 张云林

  目前,全国范围内对人民调解机构不满的意见越来越多。这虽不能否认调解机构处理医患纠纷方面的价值,但确实由于调解机构存在的种种问题,而导致其作用的发挥逐渐减弱。

  院方无责还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调解无论对于医生还是医院都是不公平的,但这种现象确实存在。造成调解机构身处当前这种尴尬境地的因素很多,如流程、规范缺乏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调解人员缺乏系统培训及考核等。

  对于患者而言相对更愿意选择调解的路径,因为它有着周期短、成本低的优势。一般而言,一个调解案例在20天左右即可完案,而诉讼短则半年,长则两三年,再加之调解省去了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因此患者更愿意选择调解的路径。

  拥有如此优势,按道理来讲,医院应该也更愿意选择调解,而事实并非如此。只要患者死在医院,医院的赔偿总是不可避免。正是由于调解机构这种“维稳”式的调解,造成了医院宁愿选择打持久战。

  笔者认为,这种“维稳”式的调解是不可取的,它失去了最基本的公平、公正原则。在个案上似乎能看到维稳的效果,但很可能陷入恶性循环圈,驱使一种不正当的社会风气的形成,更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在我国,调解人员的素质也亟待提高。有的调解人员还没有弄清过失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便做出了调解;社会中的“人情世故”有时也左右了调解幅度;很多调解机构以调解数量为发工资的标准,这就可能造成调解人员希望尽快平息案件,而草率制定协议并敦促医患双方签字。这种协议无疑是有失公平、公正的。

  医疗调解要想再次受到人们的重视,必须加强行业管理,在此我们不妨借鉴一下国外的经验。一些国家设有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员协会”,施行行业管理模式,调解员的培训、考核、行为规范等有着一整套的规范制度,并伴有高级调解师、调解师、调解员等职称评级。调解人员规范了,流程、标准才能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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