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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药有贩毒之利 无贩毒之险

  发布日期:2012/9/3 10:17:17

 

药品制假案件已在全国遍地开花,无论经济发达与否,各大省区市无一幸免,只要有药品,就有假药,只要有药厂,就有制假!
 
近年来,药品制假的性质愈发恶劣。例如,用化工用品或日用化工级别的产品代替药用级别的产品,以此非法牟利,“毒胶囊”事件就是典型案例。制假种类也在不断扩大,从处方药到保健药,从口服片剂到注射针剂,从中草药到西药,从国产药到进口药,可谓应有尽有。
 
制假之风屡禁不止,笔者认为,制假药入罪量刑过轻、违法成本过低纵容了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重典治乱”刻不容缓。我国刑法规定,未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制售假药违法犯罪分子只能处以3年以下刑期,刑期短且缓刑的几率非常高,所以制假药被称为“有贩毒的利润,没有贩毒的风险”。另外,我国药典也不完善,有灰色地带,所以问题药品多在辅料上做手脚。
 
从监管角度看,药品监管体系制度漏洞明显,造假行为被一再隐瞒和纵容。从2008年起,药品监管体制从“中央垂直管理”变为“地方负责、部门协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国家药监局由“领导”变为“指导”。
 
从积极层面看,“地方负责”便于监管到位,缓解各级权责矛盾,但从负面作用看,“地方负责”削弱了监管效力,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大环境下,药监部门难以发挥作用。
 
药品制假与其他行业的制假不同,在医药制度不合理,药品价格被无休止压低的情况下,正规厂商也面临“逼良为娼”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逐步实行集中招投标的药品采购制度,价格成为决定药品畅销与否的关键因素,甚至成为药品企业生存的重要砝码,降低成本成为所有制药企业共同面临的突出问题,一旦降低成本的压力被传递到原材料的环节,假冒伪劣就必然会出现。
 
因此,从根本原因上下手,完善法律法规,改革医药监管体系,调整药品采购制度才是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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