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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对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规范

  发布日期:2012/9/6 17:35:21

 

  为规范和加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和采购价格合理,日前,卫生部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甲类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配置包括新增购置、更新和以核心硬件更换为主的性能升级。

 

  《规范》明确指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由卫生部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均应参加集中采购。值得关注的是,《规范》赋予医用设备供应商询问和质疑权,明确了供应商申诉路径,这将有利于公平竞争,促进集中采购的公开、公正。


  《规范》强调,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建立不良记录: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供应设备质量不达标的;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有关要求,向未取得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医疗机构销售大型医用设备的;违反集中采购有关要求,向医疗机构销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大型医用设备的。


  《规范》指出,规范和加强集中采购专家管理,实行专家库维护管理与专家抽取使用相互分离的管理制度。专家在集中采购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参加该次集中采购的供应商,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不得收受集中采购工作利益相关方的财物。建立健全专家监督评价制度和退出机制。对不能公正、廉洁履行职责的专家应当及时取消其资格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值得关注是,《规范》赋予了医用设备供应商询问和质疑权,并明确了企业申诉路径,从而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这不仅有利于供应商维护自身利益,并可以起到监督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促进集中采购公开、公正的效应。

 

  《规范》明确规定,供应商对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相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工作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给予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认为集中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提出质疑。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投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逾期未收到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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