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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9/10 17:25:1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2]56号)精神,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决定鄂州市和20个试点县(市)的试点医院自2012年 9月10日起,取消药品价格加成政策;同步调整诊疗(查)费,即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门诊诊疗(查)费提高11元,住院诊疗(查)费提高33元。价格上调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支付,不增加患者个人费用负担。因政策调整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医药价格调整范围为鄂州市以及纳入全省20个试点县(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范围的有关医院。

  二、取消药品价格加成政策是指取消目前试点医院使用药品在价格上加成15%(单价500以上药品定额加价75元)的政策规定,其中中药饮片暂不调整价格加成政策。

  三、同步提高试点医院的门诊和住院诊疗(查)费标准,调整后的诊疗(查)费标准如下:
  序号      项目               计价单位  原价格  调整后价格
  1    普通门诊诊疗(查)费         元/次        2      13
  2    副主任医师门诊诊疗(查)费  元/次      5      16
  3    主任医师门诊诊疗(查)费     元/次        8      19
  4    知名专家诊疗(查)费         元/次       20    31
  5    急诊诊疗(查)费           元/次  在上述不同级别医师门诊诊查费基础上加收1元。
  6    门/急诊留观诊疗(查)费      元/日        7    40
  7    住院诊疗(查)费            元/日        6    39

  注:各项目的项目内涵、说明内容不变。

  四、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药价格政策。提高试点医院门诊、住院诊查费标准后,不增加个人负担,价格上调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五、各地医保管理机构和新农合管理机构按门诊人次和住院床日定期支付医院调增的诊疗(查)费,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险、新农合基金管理规定做好试点医院诊疗(查)费提高部分的审核支付工作。具体支付办法与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六、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试点医院调整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切实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改革政策按期顺利出台。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20个试点县(市)名单

  大冶市 丹江口市 竹山县 监利县 当阳市
  枝江市 宜城市  谷城县 钟祥市 麻城市
  红安县 应城市  孝昌县 通城县 建始县
  广水市 仙桃市  潜江市 天门市 神农架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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