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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病房跳楼身亡 一审判医院赔10万二审1万

  发布日期:2012/9/14 17:12:00

   

 

 

 

2009年10月29日,患者张某因交通事故撞伤头部,入住广州某医院ICU看护治疗。次日上午,张某突然从6楼病房的窗户跳下身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看护不力,其后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62.9万余元。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医院管理有一定缺失,判定酌情赔偿10万元;二审广州市中院认为医院诊治行为无过错,且将患者置于ICU病房看护等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撤销了一审判决,由医院人道主义支付给家属1万元。

  车祸伤者突然跳楼

  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患者张某于2009年10月29日因交通事故撞伤头部,出现昏迷,持续约半分钟。醒后不言语,由路人呼叫救护车送到某医院,家属未能及时到场。

  入院时院方初步诊断其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精神障碍。患者入院后经诊治,病情稳定。2009年10月30日7时30分,患者突然自行从6楼ICU病床旁窗户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周某等5人,认为医院没有提供良好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医生、护士监护不力,带来惨重后果,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金额合计629781元。

  一审判赔10万二审撤销

  天河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广州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专家组成员一致认为,未发现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无医疗过失行为;患者的坠楼死亡属于精神障碍导致的意外事件,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天河区法院认为,医院没有及时发现和阻止张某情绪波动,没有及时发现和阻止张某跳楼的行为,其管理有一定的缺失。但张某选择自杀应是内外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内因起到主要作用;从规范医疗行为和抚慰死者家属的角度考虑,判决酌情确认某医院应向患方赔偿10万元。

  判决后,医院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上诉。广州市中院结合查明事实认为,医方将患者置于ICU病房,并给予Ⅰ级护理,ICU有专门护士负责,医方已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本案医方没有过错。综上,广州市中院判决撤销原判,同意医院一次性补偿1万元给周某等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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