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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药品降价令效果遭质疑

  发布日期:2012/9/24 15:38:55

药价下调 消费者缘何不敏感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通知,决定从10月8日起调整部分抗肿瘤、免疫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共涉及95个品种、200多个代表剂型规格,平均降价幅度为17%。据悉,这次价格调整方案是在开展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所涉及的抗肿瘤、免疫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费用高,对患者影响大,降低价格可以有效减轻患者负担。

  在笔者记忆中,这样的药品降价好像不下几十次了吧。从刚开始的欣喜、欢呼,到后来的怀疑、不解,现在,恐怕消费者对这样的一个“重大利好”已经不怎么“感冒”了。因为,药品降价的利好,总是被各种各样的原因给“贪污”了。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降价死”。所以,当我留意几大门户网站的网友跟帖时发现,不仅没有对药品降价表现赞同,反而几乎是清一色的质疑,大都认为药品降价普通公众根本得不到实惠,这也就不奇怪了。

  近年来,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一直不断向前推进,有关部门对医疗体制改革不可谓不尽心尽力。但围绕药价的各方博弈,使得“以药养医”的医疗体制成为多方诟病的罪魁祸首。剑指“以药养医”的努力早就开始试点了,但到目前为止收效甚微。每次大幅度降低某些药品价格,医院就会少开甚至不开这些降价药,转而去开其它的高价药。于是,非正常的“倒逼机制”自动生成:当药品被降价后,药品代理商会逼着制药企业生产其它档次更高、价格更贵、利润更大的药品;而厂家觉得药品利润接近“底线”后,也会自动地以不同剂型、不同包装,但价格更贵、利润更大的同类药品取代降价药。据媒体报道,罗红霉素有40个名字,头孢三嗪有30个名字,抗菌药氧氟沙星的名字达52个之多……花花绿绿的“一药多名”让患者无所适从,也根本体味不到药品降价后带来的好处。

  很显然,发改委不能仅仅发一纸降价令便撒手不管了。这种“一降了之”的行为,已经不能对消费者形成实际利好,需要出台配套措施。

  这里有几个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思考。

  其一,我国每年新批的新药有多少?其中有多少是“换汤不换药”的新药?这种所谓新药是如何获批的?有没有不规范的地方?必须把好“新药”的批号关。否则,降价令越多,便会逼出更多的报批“新药”,产生更多的腐败!

  其二,一些医院暗中鼓励医生开大处方,开贵药,从而于中牟利。对此,发改委有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有没有罚到肉痛的真查严处?只有釜底抽薪,严格监管,才能真正让降价令产生效果,让消费者获得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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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价纷繁复杂的虚胖综合征为何如此难治?降价的政府“令”为何没能将其“打”回原形?本应掷地有声的“降价令”为何却成了“打水漂”?

  最高限价:反使暴利合法化

  为了平抑药价,国家给2000多种药品制定了相应的最高指导价格。但由于某些原因,这一指导价的定价并不准确,往往比药品的生产成本高出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这就等于在客观上为“中间环节”留出了充足的利润空间。于是,在当今的市场上,价格还是那个价格,营销模式也丝毫没有发生变化。但最高指导价却反而成为了各大医院的定价指南,使药品的高利润变得更加合法化。

  从另一方面讲,最高指导价也没有对药品零售企业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约束。在我国特有的医药市场中,医院这一出口垄断着所有药品销售终端总量的90%左右,而剩下10%的市场,则由十几万家零售企业进行瓜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零售药店的定价本就比最高指导价低,有些平价药店的价格更是至少低于指导价3成以上。可见,指导价对平抑药价、防止价格失控的作用也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

  降价令后:被降药品“换脸”重来

  从1998年至今,国家发改委先后对药品发出17次“降价令”,每次降价都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XX种药品降价XX”的报道屡见报端。但从实际效果上看,几乎所有药品一旦进入降价名单,便立即从市场上消失,价格虽降,百姓却无福消受。
其实降价的药品并未消失,而是回到药厂进行了一次“变脸”手术,换个名字、申报成新药,又重新回到了市场。据统计,仅2004年1年,药监局便受理了10009种新药报批,同期美国药监局同期受理新药报批数量仅148种。而这10009例“新药申请”中,没有一个是真正的新药即新化学实体,绝大部分是中国药典中已有的药物,仅是对剂量、给药途径或用法方面做了一定的变更。按国际惯例,新药审批的时间一般在6到8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但我国出于特事特办的原则创立了药品审批的“绿色通道”,“新药”只要驶上这条“绿色通道”,只需1年左右时间就可完成审批。经过一圈周折,药价并没有降低,而期间发生的“变脸”费用、报批新药公关费用等“成本”,则还是变本加利地平摊到每位患者头上。

  集中招标:药企公关无孔不入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2000年起在我国药品流通体制中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通过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医院药品采购进行投标的方式,来规范药品采购行为,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从而达到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的目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两种现象,使这项改革的收效大打折扣。一是生产或经营企业对招标的组织者“做工作、搞公关”,从而形成高价中标;二是某些企业盲目抢标,将价格压得非常低,待仔细核算发现中标价格低于成本或利润过少后,采用“变脸”的方式,使中标药品消失。

  曾多次作为药品经营企业管理者参与投标的张先生告诉记者,目前的集中招标尚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进行集中招标的目的就是要绕开中间环节,但现在的招标会却允许经营企业参与投标,这本身就是矛盾的。此外,张先生还表示,目前招标会的组织和服务工作还有待完善,他所代表的企业曾先后多次计划在投标上做出大动作,但却发现找不到任何一个组织单位进行相关咨询,最终只好作罢,“这样的服务无异于将许多有实力的企业拒之门外,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企业参与投标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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