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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全省平价药店每月须上报药价

  发布日期:2012/10/26 17:25:57

广东省物价局昨日对《关于药品及药品原材料价格采集报送管理的暂行办法》进行公示,《办法》提出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的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属国家基本药物和广东省增补按基本药物管理的药品以及原料药价格信息实行半年一报,其余药品每年一报,药品平价商店则每月一报。

 

地级以上市将执行

 

《办法》提出,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本市区内及所属县区选取3家以上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社会零售药店和2家以上未执行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的医疗机构固定报送药品购销价格等信息。

 

列入价格信息采集报送范围的药品为市场流通品种,具体报送内容为年度内药品的平均采购价格、销售价格,采购数量和销售数量等信息;列入价格信息采集报送范围的原料药品种为企业年购进量前十位的重点化学原料药和中药材品种,报送内容为年度内平均购进价格、购进数量和购进额等信息。此外,要关注本辖区内临床短缺的廉价药(日治疗费用低于3元)、特殊用药、急救药等市场供求状况,如有短缺要及时上报。

 

每月5日前完成报送

 

药品及原料药价格等信息实行定期报送。药品平价商店平价药品价格信息每月报送一次,于每月的5日前完成;属国家基本药物和广东省增补按基本药物管理的药品价格信息,以及原料药价格信息,每半年报送一次,于每年的8月和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其余药品每年报送一次,于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

 

《办法》要求,对出现半年内价格上涨或下跌30%以上的药品、被投诉举报的药品、实际销售价格与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差异超过35%以上的药品、进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原料药品种这四种情形之一应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应对措施或调价建议并上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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