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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严控过度医疗 不得诱骗、滞留住院

  发布日期:2012/11/15 17:29:24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支付、过度医疗等行为,会依法受到停止定点等处罚。近日,记者从海南省卫生厅农卫处了解到,《海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实施,加强了对我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据了解,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为农民提供优质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省卫生厅近日印发了《海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管理与监督,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相关业务实施管理、检查和指导。申请新农合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6项基本条件:具备准入许可,其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遵纪守法,制度完善,业务规范;符合规定的医疗用房和诊疗设备;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体系;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满足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规定了确认定点医疗机构的步骤和程序,主要是由医疗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最后获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
       《办法》对定点医院的门诊管理、住院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规情况,不合理医药费用支出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视情节轻重,将面临通报批评、纳入不良记录库、暂停3个月定点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通报相关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据了解,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采用虚假宣传以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诱骗参合人员住院的,或将符合出院标准应予出院的参合人员继续滞留住院;未经审核而将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医药费用列入支付范围,非诊疗需要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或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用药的,使用非本病种治疗药物,医嘱外滥用药;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不真实,导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超出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用药和检查范围,未履行向参合人员或家属的告知义务;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即时结报,并让参合人员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不合理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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