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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范强制医疗程序 防止公民“被精神病”

  发布日期:2012/12/25 14:50:27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设专章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更细化规定,防止公民“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情况的发生,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

  在中国,“被精神病”通常表现为不该收治的个人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住院期间没有任何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无门。“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是目前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两大问题。

  为体现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释》规定,对于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并规定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进而作出正确决定。

  对于被申请人要求出庭的情况,《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解释》还明确了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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