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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将药品指导价的发现权交还市场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3/8/27 9:43:26

    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再度发力。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医药价格处处长宋大才近日表示,将制定支付指导价格作为医保支付的计费依据;取消最高零售价格限制,发挥市场竞争作用;激发医疗机构降低药品采购价格的积极性。

    药价虚高问题不仅助长了业内寻租之风,而且严重侵蚀了病患利益,国内药价体系亟待得到厘清。需要指出的是,推行药品支付指导价可在市场主体间形成制衡机制,进而引导药价自发回归理性,但如何科学制定指导价标准则需要缜密定夺。


    药品作为一种被动消费的特殊商品,其定价难以“按常理出招”。在医疗市场垄断格局长期存续、药品生产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中国药品价格管制虽经历了十多年变革,但成效乏善可陈。药价畸高的结果之一,就是给药价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营造了空间,以至于葛兰素史克、辉瑞制药等知名跨国药企也接连“入乡随俗”,在大陆市场采取出国开会、赞助学术活动等利益输送方式推广药品,而最终为药品市场潜规则买单的则是广大病患。与此同时,高企的药价也在不断考验着医保基金的承压能力。随着中国人口红利渐次消失、医保覆盖面逐年扩容,医保基金正呈现捉襟见肘之势,例如广州市居民医保基金实际缺口已达1.3亿元之多。若药价高企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那么未来中国医疗保障系统的社会功能难免会受到折损。

    究其原因,此前以药品销售终端为监控目标的限价模式未能切中价格失序要害,药品定价机制需适时引入市场化思维。拟议中的支付指导价格运作路径是,主管部门针对各类药物产品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医生或患者可根据实际需求使用相应类型的药物,药品售价低于支付指导价的以实际价格报销,超出支付指导价的部分则由患者承担。事实上,这一药品管制方式在国外早有应用。德国的实践表明,医生不愿意为解释药价而花费较多时间,很多患者也不愿意为高药价自掏腰包,虚高价格药品的市场竞争力会落后于同类低价药物,进而倒逼药厂或致力于新药研发,规避同质化竞争;或严格控制管理成本,制定更具吸引力的价格。可见,药品支付指导价的实施虽然赋予厂商更多自主权,但由于同类产品报销额度将统一,高价药患者需自付更多,为确保销量和利润,药厂往往会倾向于降价自保。

    当然,支付指导价格模式抑制高药价绩效彰显的关键在于科学核定指导价格。客观而言,药品功效的鉴定需要医疗专业基础,而且药品品类划分繁杂、生产工序与销售环节千头万绪,主管部门通过实地调研短期内难以对药品市场做出清晰的梳理,因此,宋大才强调,目前全面实施支付指导价格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

    值得一提的是,以行政部门一己之力为各类型药物制定科学的指导价格着实力不从心,国外多通过培育发达的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使之成为病患利益的集体代言人,之后利用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的博弈达到价格发现目的。诸如,日本大多数医疗险种规定,被保险者买药或就医时,个人负担药费或医疗费的30%,其余由保险机构支付给医生、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在德国,所有国民都必须根据自己收入水平的高低参加法定或私人医疗保险,医生给患者所开药品的费用、患者住院的治疗费等均由保险公司核对后支付。由此,保险机构会为了确保自身经济利益就医疗服务、药品品质及收费标准等与医疗机构展开博弈,这种市场化的制衡机制能够提高业内信息的公开透明度,有效地戳破药价虚高泡沫。可见,当前主管部门应将更多精力投放到完善行业机制当中来,在夯实基本医疗保险系统的同时,鼓励商业化医疗保险的发展。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市场不仅可以提高民众的就医保障程度,而且还可能实现病患用脚投票的选择权,是为厘清药品定价与医疗机构行为边界的有效之举。

    以此观之,治愈国内高药价顽疾的重点在于引入市场化博弈,通过公开透明的业内竞争还利于民、促进医药产业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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