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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品配送新规更强调市场作用

来源:医药经济报  发布日期:2013/10/10 14:53:52
    自9月13日广东省卫生厅网站发布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以来,有意角逐广东药品招标的生产与经营企业已陆续开始研究文件细则和具体的操作规程。
  记者留意到,本次出台的试行办法对此前较受争议的条文作出了一些调整,以《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试行)》(下简称“试行办法”)为例,此前受到企业普遍关注的第十七条“配送企业必须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货、结算及开具发票”以及第十九条“对某一具体挂牌交易品种,同一家医疗机构只能选择一个配送企业配送”的表述均发生变化,前者在试行办法中不再被提及,后者则改为“医疗机构从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
  有业内人士认为,前述两处变动主要是从药品市场交易的实际需要出发,采用趋于完全市场化的手段以保障上游企业供货到位,这对老配送企业可能会提出一些新的挑战。也有观点认为,相关办法的出台对配送的影响和走向尚难以断定,作为商业公司更要以积极心态对待新规,努力调整自身的经营方式,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自由竞争保供应
  记者发现,“试行办法”不但明确“对医疗机构的配送供货由药品生产企业负责”,而且强调“按就近配送、保证供应的原则,由药品生产企业在交易平台上自行委托配送企业,每个区域配送企业数量不限”、“药品生产企业对每个挂牌交易品种指定的配送企业必须覆盖全省所有参加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
  一位不愿具名的流通政策研究者分析,这是为了更加突出药品生产企业中标的权利和责任,避免出现中标后药品供应不到位,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和医院之间相互指责和推诿的情况。
  “我们感受到国内一些优秀的工业企业在整个商业管理方面的理念非常清晰,大家的思路应该是相仿的,都在寻求与网络比较健全、服务比较优秀的商业配送商合作。”广东某大型流通企业的采购分销部负责人表示,自行委托配送是大势所趋,无论规则怎么定,工业都希望选择最合适的渠道去配送他的品种,尽管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并未提出相应要求,对企业当前的优胜劣汰现象或会起到一定的缓和,但行业整体仍在朝集中度提高、配送服务能力优化的方向发展。
  据记者了解,现在不少品种的所有权或属于总代理,或为某个科研机构所有,往往需要一级以上代理才能完成分销,尤其对需求量很大的品种而言,如果硬性规定仅由一家商业公司负责全省分销,难度不言而喻。
  对厂家来说,区域配送商不再作数量限制,也意味着更多样化的配送选择。“过去规定,对某一入围品种,厂商在每个地级市可委托1~4家经销商做配送,然而,并非所有厂家对该区域的流通企业都了如指掌。”有业内人士表示,若按广东21个地市粗略计算,生产企业要考量的配送商数目可达上百个,尤其是省外企业到广东投标,要逐一考量这么多配送商的经济实力、服务及经营状况并非易事。“放宽点配送的可选范围,对新进的区域性配送商未尝不是机会,反过来,老企业的压力或会加大。”
  该人士还指出,以前大家都去抢配送权,结果抢到的企业不一定就是最终配送的企业,有些刚开始没抢到的企业有可能成为“替补”,即使有更多的配送企业可能被厂家“点”上,配送企业的实际受益仍很难一概而论。
  60天结算需攻坚
  采访中,有地方中小型流通企业的代表认为,同时推进基药与非基药的电子平台采购,对区域流通集中度不会带来显著影响,原因在于,基药与非基药的采购配送相比,除结算方式外,其他方面并没有太大差异。
  “基药、非基药医保品种和非医保品种的结算者各不相同。”该代表指出,特别对基药来说,厂家的风险更多来自于品种能否中标,而资金链风险实际上是压在流通环节。
  按照新规,交易各方可通过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实行统一结算,与此同时,新模式对医疗机构药品款项支付提出了60天回款的严格要求,以充分保障药品经营者的利益,加速资金回流。据悉,以往医疗机构向药品经营企业支付货款的频率为年平均2次左右,在新模式下,医疗机构向药品经营企业支付货款的频率可达6次,有利于增大医药企业资金流,实现扩大生产、降价惠民的目的。
  “实行全省集中结算,我们很欢迎,但政策最终怎么执行,企业还在观望。”据中山市某商业公司老总介绍,中山乡镇一级的基药采购很多是由镇政府买单,一些资金相对紧张的社区还是很难做到60天内回款,另外基药本身配送成本和服务成本比非基药要高,一家社区卫生站有时一次只拿5盒、10盒药。实际上,即使60天内款项不到位,企业也不可能因此去追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违约责任。
  业界盼望,“统一结算”能参考类似于国内一些大型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交易模式,医疗机构确认付款后,药款会从平台的公共账户自动转到公司账户上,或由省一级财政根据当地的基药采购计划先行作担保代付,这样操作起来将更具现实性。“关键是方法问题,而且地区间的经济实力也有差距,真要做到60天内结算必定会牵涉利益博弈。”上述商业公司老总说道。
  事实上,关于基药的货款支付期限,在2009年的广东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中早已出现“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最多不得超过60天”等字眼;另一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各县(市、区)制定的付款流程提出支付申请,审批通过后再由县级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地方专用账户直接支付给配送企业或批发企业。对此,有配送商表示,地方对签收单和网采证明的审核通常需要一两个月时间,待支付项上报至地方财政时往往已超过60天的界限。
  放宽配送的可选范围,对新进的区域性配送商未尝不是机会,反过来,老企业的压力或会加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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