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要求报送部分省级定价药品价格资料的通知 |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11/1 15:32:58 |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合理性,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闽价医[2010]254号)及相关规定,现就部分省级政府未定价药品价格资料报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药品价格基本资料:
1.药品注册批件、企业资质(二证一照)
2.药品质量标准、药品法定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3.报送企业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诚信承诺书(以企业名义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二、其他材料:
1.已报送该药品出厂价格信息至中国医药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www.zgyyjgw.com)的备案号及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产地省及其他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文件(列入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省份);
3.全国各地最新一期中标价格;
4.近一年来至少3张大交易额的出厂增值税销售发票(其时间间隔至少在2个月以上)及实际市场价购销合同;
5.药品价格核算(备案)表;
6.进口药品海关报关单等。
以上纸质材料均需加盖生产经营企业公章。
三、报送材料的地址及时限:
1.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133号福建省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1015室; 邮编:350003 联系电话:0591-87852696。
2.报送相关药品价格材料截止时间至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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