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31日),记者从大连市物价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增加医疗机构服务价格透明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2]98号)和大连市物价局《“价费行为规范工程”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市物价局、市卫生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通知》。
通知强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实行价格公示。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之外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价格,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如候诊大厅、门诊科室、药局、住院处等),采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进行公示; 当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在执行新价格前,要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对使用公示栏进行公示的医疗机构,要统一格式、统一内容。公示栏制作规格大小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定,字体大小以达到清楚醒目为标准,在公示栏左下方应标明医疗机构内部监督电话,右下方应标明大连市物价局、卫生局举报电话12358、39989890,方便群众和社会进行监督。
通知同时要求医疗机构要为患者提供便捷的医药费用查询服务,可在病房、护士站、住院费用结算等部门查询一日住院费用及总费用,提高收费透明度。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和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服务质量、门诊及住院平均费用及医德医风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公示内容:
药品价格
医疗服务价格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之外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价格
公示方式:
采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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