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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出台医保新政 大病最高可报25

来源:湘潭在线  发布日期:2014/1/14 17:21:30

    1月13日,我们从湘潭市医保局了解到,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市政府近日下发了《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这一新出台的城镇职工医保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制的要求,这次新政策在2000年出台的原《试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调整原则是在确保基金安全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待遇,以实现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医保新政也呈现出几大亮点。
 
    亮点一:城镇小微企业医保缴费费率为6%
 
    医保新政策对于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有所调整。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从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提高到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
 
    考虑到一些小微企业负担较重,为降低这类企业医保费用缴纳负担,吸纳这些企业的职工参保,在新的医保政策中,对城镇小微企业实行倾斜,缴费费率降低,职工个人无需缴费。城镇小微企业可以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不缴费。
 
    亮点二:降低最低缴费年限、取消意外伤害险
 
    根据省社保厅文件要求,《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由以前的最低15年调整为不低于10年。
 
    此外,《办法》取消了意外伤害保险,将意外伤害保险列入大病互助一并征缴,征缴标准与省里一致,为每人每年120元。
 
    亮点三: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保障特殊群体
 
    在医疗保险待遇方面,新政策考虑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费用低,药品零利润销售的特点,引导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
 
    参保人员住院须首先自负一定费用段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本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累计医疗费用。首次住院自负段为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再次住院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00元外其他医院均为300元。取消原异地安置人员三级以下医院预先自负10%的比例。
 
    “为了解决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新政策规定重性精神病人在本地专科医院住院的,不设自负段和自负比例。”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亮点四:提高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
 
    《办法》提高了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互助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6万元和18万元提高到9万元和25万元,为全省最高水平。
 
    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大病医疗互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至25万元。进入大病互助最高支付限额内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个人自负6%。
 
    此外,由于原《试行办法》对罚则没有细化,医保新政在“法律责任”章节里对处罚规定进行了细化,如“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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