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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药品清单有望6月出台 将实行动态调整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日期:2014/4/16 10:00:10

         近些年备受关注的低价药品供应不足、甚至断供的状况有望得到改善。

         昨日,卫计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由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的《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家发改委从政府定价范围内遴选确定国家低价药品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相关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该清单有望于6月出台发布。

         《意见》指出,在改进价格管理方面,国家发改委从政府定价范围内遴选确定国家低价药品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还要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针对每一 个具体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保障合理利润。

         根据《意见》,各地可根据日均费用标准,确定本省(区、市)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控制标准的,要退出低价药品清单,重新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点国家定点生产、统一定价。

         在完善采购办法方面,《意见》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交易,并且优先从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的企业采购药品。

         与此同时,生产企业应当从符合资质的配送企业中选择规模大、覆盖面广、配送率高、服务好的企业承担统一配送任务,保证配送企业经营利益。对纳入国家定点生 产的药品,要加强政策引导,提高配送集中度。各地要定期在采购平台上公布本地区注册的药品配送企业名单,包括通过新修订GSP认证、供货能力、配送到位率 和信誉等指标,为药品购销双方选择和评价配送企业提供服务,完善社会监督。

         《意见》还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医药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中央医药储备以用量不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地方医药储备以用量确定的短 缺药品为主。卫生计生、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中医药等部门组织筛选储备品种、合理确定储备数量,安排收储资金,保障短缺药品储备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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