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司原司长李镭谈到。医药价格改革,有个大背景,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当中的经济体制改革、价格行政机制改革和医药体制改革,这三方面的改革对医药价格的走势有一个内在的要求。
经济体制改革对医药价格的影响
经济体制改革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有四方面。第一,是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第二,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第三,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第四,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
为了更好的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就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幅度减少对资源直接配置和行政审批,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过去曾经讲过政府要干宏观调解,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既谈到了社会管理也要弥补社会缺陷。
价格行政机制改革对医药价格的影响
价格形成机制,要求凡是由市场形成的价格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性自然垄断环节,比较明显就是电信。
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医改一共有八条,深化基层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建立医疗机构科学补偿机制、鼓励社会办医、允许医生多点执业、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
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改革医保制服方式,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对于药品改革没有描述,只说了理顺医药价格。
医药体制改革对医药价格的影响
关于医药价格,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上做了推进医改向纵深发展的报告:破除以药养医,理顺医药价格。在3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讲话部署了2014年医改的五项重点工作:“规范药品流通秩序,防止药价虚高”;医药价格改革趋势的关键句; 更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改进政府价格管理方式;理顺医药价格。第一个要点,通过理顺医药价格建立医疗机构合理补偿机制,重点在于让医院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第二个要点,无论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应该怎么样让它趋于合理两个要点。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趋势
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属于重要公益性服务。依照《价格法》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政府对重要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国家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现有9365个。我们应当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满足市场多元化个性化需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对不同级别医院和不同级别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差别定价,对公立医院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需放宽政策,合理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改变以药养医,在减少并逐步取消药品收入的同时,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主要是体现医生技术劳务价格的项目,包括诊查、护理、手术、治疗、中医以及床位费。
降低控制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鼓励技术进步,新开展的医疗诊疗服务和应用新仪器、新设备按完全成本定价;规范定价调价程序,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调整要举行价格听证会;在减少药品收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同时,加大政府投入,节约医疗成本建立医疗机构科学补偿机制。
药品价格改革趋势
药品是被动消费的商品,具有特殊性,中国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政府控制药品指出费用,政府对药品实行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
药品价格改革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 要摆脱管与放的简单循环,过去是管然后放然后再管,下一步不是简单的放。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并存,但呈此消彼态势。政府逐渐减少弱化,而市场力量不断加强。
政府要改进对药品价格的管理方式,减少弱化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改变流通差率和最高零售价双控或是突破口。差率控制容易诱导医疗机构追求高价药。
常用低价药品是指治疗某种疾病的同种药品中,费用相对较低。对低价药品应取消原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改为控制日常使用费用上限标准。政府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和低价药品清单。
加强部门协作。原料、注册、价格管理、采购、临床、医保支付、质量监督等新环节健全完善保障体系。
改进价格管理,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指点国家定点生产、统一定价。
完善采购办法,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 药品定价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交易。优先从2010版GMP认证的企业采购。配送企业也要选资质比较好的。纳入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提高配送集中度。各地要定期在采购平台上公布注册。
建立拆台短缺药品储备。中央储备用量不确定的短缺药品,地方储备确定的短缺药品。
加大政策扶持。信部怎么引导,药监部怎么审批,社保部、卫计委加快医保付费方式改革,调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节约成本,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
开展药品基准价格改革试点,更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药品基准价格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保留政府必要管理又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有益探索。
药品基准价格各方的权利
医疗机构有收益权,可以得到实际进价与基准价格的差价;医保部门有支付权,按基准价格或者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支付价格;药企有定价权,可以高于基准价格制定最高零售价,但高于部分由患者自费;患者对药品有自主选择权。
实行药品基准价格的条件是:价格主管部门放弃药品差率控制和改变药品最高零售价管理;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发布药品基准价格;改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切实实现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医疗机构公布同一品种不同价格的药品;医保部门公布药品具体支付标准。
如何试点?医疗机构获取差价收入与减少以药养医的矛盾?目前实行零差率的困难很大,真正县级单位有很多取消零差率财政补不上,中国的财政状况零差率是彻底理想的方案,但是实行难度很大,还应该承认医院还能够得到药价收入,只不过药价收入呈逐渐下降,医院能得到收入而不是零差率。
企业能否高于药品基准价格而制定零售价。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有担心把价格放开会不会像过去那样还高。第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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