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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基药使用比例规定汇编

来源:医药云端信息  发布日期:2014/9/5 8:45:08

        近期政策频出,市场暗流涌动,特别是医保和基药政策,很多人估计还停留在几年前的既定思维模式当中,是到了该梳理一下这些政策要点的时候了。今天先从近期的基药政策入手,其实各地已经通过各种文件形式下发,可能大家都盯着招标反而错过以下这些从各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的通知了。

        山东

        1.要求将基药全部报销,且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药;

        2.补充品种:允许从医保目录中选取一定数量的补充品种进入基层使用,但不得超过总品种数和金额的20%;优先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常用药品中标产品和低价药品清单中遴选补充药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继续巩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认真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等政策。要将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的基础上,允许各市卫生计生部门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中遴选确定一定数量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充药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实行省级网上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各市应优先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常用药品中标产品和低价药品清单中遴选补充药品,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药品的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占所有药品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的比例均不应高于20%。强化监管措施,严禁网下采购和超比例采购非基本药物。【201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4号文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广东

        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2013年版)。到2014年底前,二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达到40%-50%;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达到25%-30%,其中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达到50%。进一步稳固和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把是否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重要指标。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回款管理。研究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衔接问题。继续推行“阳光用药”制度,建立基本药物监测制度。【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

        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江西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3版),提高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含省增补目录和低价药品清单)使用金额比例达到40-50%(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达到50%),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达到25-30%(开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三级医院达到3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下半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湖北

        全面实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湖北省非目录药品目录(2013版)》。提高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二级医疗机构使用销售基本药物比例达40%-50%(实施公立医院改革医疗机构达50%),三级医疗机构使用销售基本药物比例达25%-30%。有序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完成时间:12月底前。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

        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含甘肃增补目录)。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完善政策措施,有序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回款管理,严格落实市场清退制度,对配送不及时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保障基层用药需求。【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福建

        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监督管理,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有序推进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政府补助等相关政策。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对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物,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福建省201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新疆

        1.两年调整一次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

        2.对地产中药民族药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结合自治区实际使用情况、我区中医民族医药发展和群众用药习惯,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基础上,遴选增补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定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保持合理数量,优化品种结构,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自治区增补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自治区基本药物领导小组组织增补自治区目录外品种事宜,增补品种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各项政策,对地产中药民族药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从严控制增补品种数量,地(州、市)、县(市、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增补品种数量。自治区基本药物领导小组在增补品种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儿科用药、妇科用药与二三级医疗机构用药的衔接问题。【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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