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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发布日期:2015/1/30 15:15:23

        国卫办发〔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第43次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司局和本单位的工作要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督办和考核问责,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1月14日

        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一年。卫生计生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重大疾病防控,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加强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着力提高卫生计生治理能力,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坚持用中国式办法解决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坚持问题导向,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巩固完善保基本、强基层成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建机制,迎难而上,敢啃硬骨头,打好深化医改攻坚战。

        (一)全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制订和落实《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改革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县(市),加强经验交流和督导。落实《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启动四省深化医改综合试点工作,跟踪指导试点进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所有参与改革的公立医院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强化行业监管。办好公立医院改革培训班,制定统一的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宣讲提纲。贯彻实施《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科学合理配置,坚决遏制公立医院规模不合理扩张。

        实施“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持续开展大型义诊周等活动,落实便民惠民措施,不断改善医疗服务,让群众感受到医改带来的新变化。

        (二)健全完善全民医保体系。继续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切实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核报制度,切实发挥托底救急作用。开展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推进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扩大改革试点范围。推动建立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信息互通和操作衔接机制。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建立健全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考评机制。

        (三)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有序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评估,启动修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加强基层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制订促进老年人合理用药的意见,试点推广中药验方,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和儿童用药临床综合评价体系。

        继续做好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工作。启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研究制订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扩大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深入推进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扎实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加强村医培训,抓好村医签约服务试点,推动地方出台养老等政策,稳定和优化村医队伍。

        (四)健全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国家药物政策协调机制,完善国家药物政策体系。推进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采购机制衔接。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部分药品价格谈判机制,降低进口药、仿制药价格。全面启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规范和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互联互通。设立短缺药品监测点,建立以急(抢)救药品为重点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继续推动部分临床必需、用量少的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和儿童用药保障工作。推进医疗信息系统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

        (五)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继续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新增部分继续向基层卫生服务和村医倾斜,新增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购买服务管理方式试点。实施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作用,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

        (六)大力推进分级诊疗工作。制订开展分级诊疗的指导意见和试点方案,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地区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出台《医疗机构设置与管理指导意见(2015-2020年)》,制订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和标准,推动各级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优化医疗资源和布局。研究制订差别化的医保报销政策,发挥医保对群众就医行为的引导作用。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结核病防治管理为突破口,探索按病种打包、上下联动等办法,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通过组建医联体、对口支援、多点执业等形式,加强县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升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七)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和人事薪酬制度。推进医教协同,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落实新增5万名住院医师培训任务,研究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启动“3+2”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扩大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试点范围,研究实施县级公立医院专科特岗计划。推动护理、公共卫生、精神卫生和药学等急需紧缺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院校恢复儿科专业招生。制订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完善绩效工资制度。

        (八)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进一步优化发展*办医的政策环境,规范政府办公立医院改制试点,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改制试点,完善外资办医政策。鼓励医师到基层多点执业,抓好医师注册管理改革试点,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落实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推进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创新和国产医疗设备发展应用。

        (九)加快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推动实施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和“金人工程”,加快全员人口信息库、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建设,推动系统互联互通。加快人口健康国家平台建设,统筹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6大业务应用系统,促进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开展信息惠民工程,积极推进居民健康卡示范工程和远程医疗系统建设。以省为单位统筹推进市、县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实施人口健康信息安全规划,稳步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

        二、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十)实施好单独两孩政策,做好人口动态监测。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建立完善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加强人口形势分析研判,做好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研究论证。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稳定和加强基层工作网络和队伍,研究制订计划生育基层工作指南。深入推进诚信计生活动和基层群众自治,继续开展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示范)创建活动。

        (十一)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深化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做好生育信息采集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精简再生育审批程序和材料,推行承诺制等便民措施,方便群众办事。继续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机制建设,开展流动人口*融合示范试点,提升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抚养费征收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发挥计生协等群众团体和*组织的作用。

        (十二)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推进计划生育家庭民生建设。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圆梦女孩志愿行动”,加大打击“两非”行为的力度,有效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健全出生个案信息登记制度,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定量评估,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政策措施。制订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指导意见,健全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健康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深入实施“新家庭计划”,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居家养老照护试点工作。

        三、全面做好卫生应急、重大疾病防治、食品安全等公共卫生工作

        (十三)加强卫生应急工作。制订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突发事件伤病员免费救治方案。推进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指挥中心与各地互联互通。强化卫生应急演练和培训,推广卫生应急示范区创建经验,加强基层卫生应急能力建设,规范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紧急医疗救援基地网络、海(水)上和航空医疗救援网络建设。发挥好联防联控机制作用,继续做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输入防控和援非抗疫工作,落实人感染禽流感等突发急性传染病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对措施,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安全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

        (十四)预防和控制重大疾病。制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强化疾控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继续实施艾滋病、结核病、疟疾、包虫病、麻风病等重点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制订血吸虫病防治新的十年规划。调整脊灰疫苗使用策略,推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等相关机制。继续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制订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管理工作,做好全国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推进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修订出台《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继续扩大饮用水监测和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覆盖面。推进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组织开展新一轮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推进农村改厕工作。建立国家卫生城镇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出台健康城市指标和评价体系。

        (十五)加强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推进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优化整合,加强规范化建设。推动落实“两纲”工作任务,实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落实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项目,探索开展困难家庭免费基本生育服务试点。建立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协调推进机制,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城乡居民全覆盖,年度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落实《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加强儿科体系建设,提高儿童保健水平。建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机制,规范避孕药具管理服务。

        (十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建设和风险监测。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实施2015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食品安全首席专家与首席卫生监督员制度。加强食源性疾病防治管理。开展居民碘营养监测,指导做好科学补碘。

        四、进一步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十七)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以需求为导向,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实施城乡医院对口支援。重点推进500家县医院综合能力全面提升工作,制订县医院综合能力建设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推进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印发主要临床专科代表病种和代表性诊疗技术(操作)目录,适时启动新一轮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实施护士岗位管理。制订加强综合医院康复早期介入能力及工作制度,提高康复医疗和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能力。加强保健服务能力建设,做好重大会议、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八)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管理。修订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继续做好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完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体系、单病种质量控制标准,开展提高医疗质量专项活动,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制定一批,推广一批,完善一批”的推进思路,加强临床路径应用工作,继续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修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加强医疗机构实验室管理,完善重点技术规范化培训体系,提高医院感染管理能力。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处方公开点评等措施,推进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督检查。全面推进血站核酸检测,2015年内基本实现核酸检测全覆盖。加强医务人员管理,制订《医疗机构药师管理办法》,推进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完善医师准入制度。

        (十九)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继续坚持“两手抓”,全面建设“三调解一保险”长效机制,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推进依法治理,打击涉医犯罪和“医闹”行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促进医患关系更加和谐,为广大医务工作者创造安心、放心、舒心的良好工作环境。

        五、积极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十)加快中医药改革步伐。加强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推进公立中医医院改革。深化中医药科技体制改革和中医药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弘扬国医大师精神,实施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

        (二十一)推进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健全中医药跨部门协调机制和决策咨询机制,制订实施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全面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强化县级中医医院标准化建设。深化“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加快中医药养生保健、医疗康复及健康旅游等服务发展。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研究和利用,推进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积极实施中医药海外发展战略。

        六、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

        (二十二)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大协调力度,推进《基本医疗卫生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医药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做好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做好已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和监管。完善卫生标准立项管理制度。推进人口与健康政策法规评估工作。

        (二十三)继续强化综合监督。健全综合监督体系,整合基层监督执法资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举办监督技能竞赛,提高执法稽查工作水平。开展对《献血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以饮用水卫生、医疗广告和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为重点的专项监督检查,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

        七、统筹做好其他重要工作

        (二十四)加强全系统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计生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卫生计生事业发展道路。坚持行风建设常抓不懈,制订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处理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加强惩防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制订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机制评审办法和标准。严格责任追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在全系统形成不敢腐、不能腐的氛围。

        (二十五)科学谋划和编制好“十三五”规划。发挥公共政策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开展基础性、前瞻性重大政策研究。全面开展“十二五”规划实施终期评估,编制“十三五”医改规划、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疾病防治、人口健康信息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生育、健康老龄化、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等专项规划。做好规划的配套政策制定,谋划好支撑事业发展的重点项目、重大工程。

        (二十六)强化财政资金保障。推动中央及地方加大对卫生计生事业的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推进部门预算管理改革,完善总会计师制度,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开展项目督查、巡查工作。推进委预算管理医院经济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卫生计生经济管理人才队伍建设“335工程”。做好卫生计生扶贫开发和援疆、援藏等工作。

        (二十七)推进科技创新。研究制订卫生计生科技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推动委本级科研基地动态管理,做好新技术管理和卫生技术评估工作。推广适宜技术,促进成果转化。

        (二十八)提升行政效能。创新工作形式,加强中央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推进卫生计生系统*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制订细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操作规定和标准,深入整治“文山会海”,巩固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扎实推进信息公开,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十九)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深化医改为主题,多形式、多角度展示医改进展和成效,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推动全*参与和支持医改。强化正面宣传和典型宣传,开展“寻找最美医生”、巡回报告会等活动,传递行业正能量。加强思想教育,弘扬*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卫生计生职业精神,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和医院先进文化建设。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利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宣传平台,及时回应*关切,提升舆论引导能力。制订《关于加强健康促进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展健康促进县(区)创建活动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加强医学科普宣传,引导群众养成科学就医习惯。

        (三十)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制订中国全球卫生战略。积极参与2015后全球卫生和人口发展目标的制订,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推进与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开展的深化医改研究项目。办好首届中国—中东欧卫生发展峰会暨首届16+1卫生部长论坛、第二届中非部长级卫生合作发展会议、中阿卫生合作论坛。认真履行人口与发展南南合作伙伴组织主席国职责,推进卫生与人口发展领域的南南合作。推进“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卫生交流与合作。做好援外医疗队派遣工作。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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