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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就创新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征求意见

来源:浙江日报  发布日期:2015/5/22 9:55:07

        随着近期国家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群众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改革的关注度再度高涨。作为全国第一个实行药品零差率的省份,浙江省又打响了药品采购改革的第一枪。

 
  日前,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和省物价局拟定了《关于创新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份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监管和医疗机构自主采购有机结合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省启动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改革。
 
  据了解,以往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采购机制存在诸多争议,招采脱节、量价分离。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全省按照同一价格采购药品,违背了基本的市场价格形成规则。因为一个省有大量医疗机构,它们在药品采购规模、配送距离以及回款条件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采购价格理应有所不同,但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却在政府主导下要求这些众多医疗机构按照同一价格采购同一中标品规,很大程度上将医疗卫生机构与药企买卖双方的市场行为变成了行政审批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集中采购机制改革从破除这一难题开始。根据征求意见稿,全省药品价格将由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成交确认”的原则,通过谈判产生。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可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鼓励省级以下公立医院以医联体、医疗集团等组成采购共同体,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参加药品采购的价格谈判。允许省级公立医院与相关市、县(市、区)公立医院组成采购共同体进行价格谈判。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以县(市、区)组成采购共同体进行价格谈判。采购共同体由医疗机构自愿联合组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不介入具体采购事务。
 
  征求意见稿对药品销售价格政策进行了明确。其中,医保目录内药品,医保按统一的支付标准结算,医疗卫生机构按医保支付标准销售;非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疗卫生机构按实际采购价格进行零差率销售。
 
  对于药品采购的平台,征求意见稿明确全省政府办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禁止网下采购和目录外采购,禁止各种名目的网下利益输送。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网上集中采购。
 
  征求意见稿提出,自2015年起的每年12月份,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根据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产生的药品加权平均价等因素制定下一年度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由省人社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次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以2014年新一轮基本药物和其余全品种药品中标价作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同时,作为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唯一的药械采购服务平台,省药械采购平台要逐步实现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的“三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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