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业液态氧作为原料在公司充装后冒充医用氧,销往商南县、丹凤县、洛南县、商州区等地20余家医疗机构。近日,商南县法院一审宣判该县首例生产、销售假药(医用氧气)案,被告人王海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03年8月13日,王海峰(河南省西峡县人)在商南县注册成立商南县康健氧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健公司)。自2012年1月以来,王海峰多次从外地购进医用液态氧,在康健公司进行生产、充装成气态医用氧气销售。期间,为追求高额利润,王海峰又多次从河南等地购进工业液态氧,并以工业液态氧作为原料冒充医用氧在其公司充装后进行销售。截至2014年3月,康健公司先后将245.9吨医用液态氧和295.72吨工业液态氧生产、充装成气态医用氧气后销售到商南县、丹凤县、洛南县、商州区等地20余家医疗机构,累计销售氧气共计117200余瓶,销售金额达407万元;还向部分工矿企业和个体户销售氧气500余瓶。
2014年8月16日,西峡县公安局民警在西峡县中医院将王海峰抓获。在案件审理中,公安机关还查明,康健公司曾因充装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生产销售无合格证标签的医用氧气被相关部门处罚过。
商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海峰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使用工业液态氧原料生产医用氧气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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