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药监局日前发布公告,安国市东方药城中药材有限公司、安国市百合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河北神州行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依法主动提出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该局审查,同意注销上述药企《药品经营许可证》。

此外,从山东省烟台市药监局获悉,海阳市惠民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号:鲁DB535257)、烟台市白鹿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号:鲁DA5352902)、烟台市福鹿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号:鲁DA5353334)(均为单体零售药店)原经营场所改作他用,今年以来未经营药品,且未按规定申报GSP认证现场检查。因此,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该药监局对该药店予以公告注销,值得注意的是,自注销之日起,上述单位不得再发生药品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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