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与我们息息相关,但它是如何诞生你可知道?2009年至今,医保目录长达七年未更新,这种不增、不减的不变状态在一定程度上让业内抓狂。
两会期间,也有多位代表和委员提出应缩短国家医保目录调整周期,探索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创新药物进入医保目录快速通道。其实,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管理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目录并没有太久的历史。
从中国医疗保险的发展史上看,直到上世纪90年代,才逐步有了医保目录,由于这一制度的筹备时间较为短暂,当时很多制度设计都有着“摸着石头过河”的感觉,与市场及医疗机构的互动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医保报销目录建立至今,曾给中国医药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活力。这些年医药市场的迅速发展与医保目录有着密切的关系。而能否进入医保目录也成为许多制药企业业务的焦点,20年来的医保目录大扩容,也塑造了不少10亿级的大品种。
而从2009年开始,医保目录一直处于停滞状态,也许这就是医保目录即将迎来重大改革前的平静,此时让我们来看看这一制度演化进程。
医保目录雏形源于1951年

任何一项实施的政策,都是由来源的,不是空穴来风。我国的医保目录制度,业内公认是从1951年开始。当时,医保制度还没有社会化,但是,如何用药也成了大问题,对于刚刚建国财力有限的新中国而言,就算是公费医疗,也不能胡来。 通过限定药品的使用范围,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是绝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办法。我国公费、劳保医疗从建立初期就对用药范围有明确的限定。
1951年,中国公布的第一个医保药品名单号称有498种药品。而这个目录就是当时公费医疗的用药目录。同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第12条规定显示,当时职工在因工负伤治疗时,使用贵重药品不加限制,而在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使用贵重药品时要自费。 但考虑到有些病确实需要当时的贵重药品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维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就必须有一定的灵活性,还要体现出因工和因病在使用药品时的差别。
当时的劳动部会同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和部分大企业,起草了一个药品分类名单。先请北京、天津、沈阳、抚顺、太原、石家庄市劳动局找一些主要厂矿讨论,连同卫生部、铁道部、北京市卫生局、医务工作者工会全国委员会的意见,汇总形成第一次草案。
后将其中的贵重药品名单,在北京市劳动局召集的15个厂矿医务工作负责人及企业行政、工会代表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形成第二次草案。再由北京市劳动局分送原来参加会议的15个厂矿,由劳动部分送中央10个有关部委同时讨论,再修改形成第三次草案,即《适用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企业的医疗药品分类,名单(草案)》。 这一草案在各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中试行了3个月。试行结果表明,它符合当时的实际需要,所以没有再作修改,一直实行到自然失效。 这个医疗药品分类名单的最大特点,是以价格、需要和疗效为条件,综合考虑分别界定为贵重药品、管制药品和普通药品三大类,并给以定义。这也反映了我国当时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制药技术水平。
医保目录从1998年开始

从1993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对控制公费医疗费用的支出,防止浪费,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后,要继续延用这一有效的管理方式。 然而,自1996年《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颁布之后,一直没有进行调整,部分品种老化过时,同时还存在报销范围不适应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的现实国情等弊病。因此,需要在《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而所谓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最早从“两江”试点开始的,在“两江”试点取得成功之后,新的社会医保制度开始全面推行,而在全国推行医保目录制度正是这个时候。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22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9年,人社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5号),正式制定了《国家药品目录》。
当时15号文关于什么药物可以入选,有重要的四条条文: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 保 险用药范围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 下 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确定《药品目录》中药品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 ,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第三条, 第三条,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 、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第四条,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在当时的制度设计中,《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统筹地区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跳票”的医保目录
我国的城镇职工医保目录初时并没有像后来那样,具有如此被制药业关注的魔力。但是,由于医疗技术价格常年偏低,不断问世的新药价格日益提高,使得医保目录成为销售药品的金字招牌。 上世纪90年代建立医保目录制度之后,恰逢制药业的黄金时代,人类对健康的巨大需求创造了大批重磅炸弹。而当这些新药涌入中国之后,为了迅速做大市场,医保目录成了制药业重要的财源,而制药公司也雇佣了大批游说人员,目的就是让自己的产品进入医保目录。 医保目录毋庸置疑一度就是制药业的信用卡,只要有2—3个品种挤入目录,就能造就一家上市公司。
因此,何时更新医保目录一直是制药业关注的焦点,根据1998年劳动和社会资源保障部文件,《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目录》也进行相应调整。 但是,虽然国家医保目录原则上2年调整一次,但是第一次调整就是4年,第二次是5年,现在目前已经7年多了依然没调整。大家都在等待“跳票”的医保目录新一轮的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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