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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产销售劣药,药企被罚

来源:医药地方台  发布日期:2016/5/10 8:37:15

        日前,天津市药监局公布“天津药物研究院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盐酸氯米帕明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市场监管滨药罚〔2016〕2号
        案件名称:天津药物研究院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盐酸氯米帕明片案
        违法企业名称:天津药物研究院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23899179-9
        法定代表人姓名:汤立达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根据天津市抽验任务安排,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天津药物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盐酸氯米帕明片(批号:150202)进行监督抽验,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HF201506889),不合格原因为药品的溶出度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药物研究院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抽验不合格产品同一批次的“盐酸氯米帕明片(批号:150202)”共生产了6650盒,每盒售价10.92元,货值金额总计72618元。该企业最终召回涉案药品共3972盒,除去用于抽验的11盒外,共销售2667盒,非法所得29123.64元。
         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八款“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措施召回产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药品盐酸氯米帕明片(批号:150202)3972盒;2.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 29123.64元整; 3.处以人民币7261.8元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15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30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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