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市药监局公布11起涉嫌销售/使用不合格产品企业,涉及9家涉药单位。
湖南郴州市药监局日前发布《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一览表(四月份)》,公开12起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件,其中11起涉及医药行业(郴州市飞虹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有2起),主要涉嫌销售/使用不合格产品。
在11起案件中,郴州市飞虹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与郴州市凯程医药有限公司分别有2起。具体如下:
1 国药控股郴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晓东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碳酸氢钠注射液经检验检查项目可见异物,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6年3月8日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30日。
2 桂东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郭远荣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的北柴胡经检验性状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6年3月9日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年1月12日。
3 郴州市飞虹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北柴胡经检验性状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6年3月9日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13日。
4 郴州市飞虹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白术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为430mg/kg,标准为不得超过400mg/kg,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6年3月9日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3月1日。
5 临武县安慈大药房
法定代表人:邝多华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莲子经检验性状不符合规定,决明子经检验含量测定橙黄决明素为0.075%,标准为不得少于0.080%,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6年3月2日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主动履行,2016年3月2日
6 临武晴岚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邝海波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山楂经检验检查项目水分为12.6%,标准为不得超过12.0%,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6年3月2日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主动履行,2016年3月2日
7 郴州市凯程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芳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碳酸氢钠注射液经检验检查项目可见异物,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6年3月14日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30日。
8 郴州市凯程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芳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百合经检验性状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6年3月14日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29日。
9 汝城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袁永春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的猪苓经检验检查项目水分结果为21.0%,标准规定为不得过13.0%,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6年3月17日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29日。
10 宜章县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谢天喜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的鹿角胶经检验“检查项目”牛皮源成分不符合标准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6年3月17日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25日。
11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宜章金鹰分店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银黄颗粒经检验检查项项目水分结果为7.6%,标准为不得过6.0%,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6年3月22日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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