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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全面贯彻“四有两责” 盟市要独立设置食药监局

来源:中国医药报  发布日期:2016/5/19 14:19:51
         5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四有两责”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落实“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和日常检查责任、监督抽检责任”有关要求。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和系统性,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未独立设置的,要在今年6月底前将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分离出来,独立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意见》指出,“四有两责”要求抓住了当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对于落实各方责任、强基层打基础、推动社会共治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认真落实“四有两责”是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和《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意见》指出,各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要求,高度重视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统一领导、协调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等重点难点问题。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及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编制专项规划。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沟通协作制度,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严格履行相关职责。要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指挥和救援体系。
        《意见》要求要构建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和系统性。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未独立设置的,要在2016年6月底前将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分离出来,独立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区)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要加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两块牌子。全面推进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到2016年底,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率达到60%以上,到2017年底全部达标。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科学设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监管、稽查执法、检验检测、综合协调等岗位,确保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能够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为提升食品药品监管能力,《意见》强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需要,配备具有“四品一械”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的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壮大专业化监管队伍。要综合考虑辖区面积、人口、监管对象数量、抽检任务等因素,科学合理配备监管人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占常住人口总数比例不低于3.5人/万人。要加快建立职业化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员队伍,研究设立适应食品药品监管职业特点的技术职务体系,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队伍分类管理,建立职业化检查员资格准入制度,采取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核的方式,加快建立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嘎查村和城镇社区居委会依据辖区常住人口数量和监管工作需要,配备若干名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并参照社区网格管理员标准落实相应报酬。
       《意见》还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经费、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建设、监管人员装备、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监管人员培训力度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四有两责”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四有两责”与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等具体工作结合起来,落实领导责任、开展考核奖惩、完善责任追究、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四有两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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