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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严查药品流通10大违法行为及终端发票

来源:医药云端  发布日期:2016/5/19 16:57:24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近日,省局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规范企业合规经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5月开始至9月结束,分为动员自查、集中治理、总结督查三个阶段检查方式包括飞行检查、延伸检查、异地协查、交叉检查。
         整治重点为药品批发企业涉及《公告》中的十种类型违法行,还将药品零售企业和诊所购进药品是否索取发票列入此次整治内容,并结合中药饮片专项治理一并开展整治。
         按照工作部署,5月为动员自查阶段,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告》的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自查与整改报告报送当地市局。
         6月至8月为集中治理阶段,各地将组织开展对批发企业、单体药店和个体诊所的飞行检查;对能主动查找问题,报告本企业所有挂靠人员名单、过票单位名单,并能主动清退所有挂靠人员,同时纠正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批发企业,各地将组织开展核查;对到期未提交自查整改报告的,由省局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组织开展飞行检查;各地组织对主动报告存在过票行为的企业的上下游开展检查。
        工作方案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工作部署,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和身份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省内单体药店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的,一律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购进药品合法性无法追溯”。个体诊所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的,一律责令其改正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购进药品合法性无法追溯”。
目前,全省各地已按省局通知要求,深入部署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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